中山市电力行业协会
首页        协会简介        行业新闻        协会动态        政策法规        技术交流        会员风采        下载中心        论坛交流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电力法规 >

电力施工企业承装(修)客户业扩工程管理规定

时间:2007-08-06 23:0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总则 1.1为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保证用电客户业扩工程施工质量,保护用电客户的权益,加强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应于在中山供电局供电营业

1总则
1.1为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保证用电客户业扩工程施工质量,保护用电客户的权益,加强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应于在中山供电局供电营业范围内承装(修)客户业扩工程的电力施工企业。
2规范要求
2.1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经供电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严格按照中山供电局业扩流程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2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在承接客户业扩工程时应向供电部门提供《客户电气工程委托书》,委托书和有关资料的签章必须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名称相一致,不得挂靠其它单位或使用属下分公司等单位的公章进行签章。
2.3客户业扩工程的线路供电方案、设计图纸在未经中山供电局审查、批复的情况下,电力施工企业不得提前施工。
2.4电力施工企业承装(修)客户业扩工程选用的电力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中山市的有关规定,电力施工企业施工前必须确认所承装的设备、材料符合接入电网的资质条件。
2.5电力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向供电部门申请中间查验;竣工后,应向供电部门申请竣工查验,并提供相关的竣工报验资料。对于中间查验和竣工查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查验意见进行整改。具备送电条件的高压客户自办结供用电合同、缴交相关费用等手续之日起,供电部门将7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2.6电力施工企业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预先向当地供电公司申报客户计划用电时间,提前配合做好线路接入准备工作。具备接网资格的电力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于每月13日前向当地供电公司申报下月的月度停电计划。在调度中心批准月度停电计划的情况下,提前14天向当地供电公司申报日度停电计划,防止无计划停电检修和接电,保证客户业扩工程及时接电。
2.7严禁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在相关手续未完成及工程未经我局查验的情况下私自接电。
3考核规定
对于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中山供电局将视其情节作以下处理:
3.1违反2.1条规定的,按中山供电局的要求进行纠正,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电力施工企业负责。首次违反的,中山供电局将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中山供电局将在供电营业范围内不受理该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的报装申请三个月。
3.2违反2.2条规定的,引起的损失由电力施工企业负责。未提供《客户电气工程委托书》,中山供电局将不受理其查验和接电申请。
3.3违反2.3条规定的,造成返工和用电客户损失的,由电力施工企业负责赔偿。首次违反的,中山供电局将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中山供电局将在供电营业范围内不受理该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的报装申请三个月。
3.4违反2.4条规定的,按中山供电局的要求进行整改,由此造成返工和用电客户损失的,由电力施工企业负责赔偿。首次违反的,中山供电局将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中山供电局将在供电营业范围内不受理该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的报装申请三个月。
3.5违反2.5条规定的,必须按中山供电局的要求进行整改,由此造成返工和用电客户损失的,由电力施工企业负责赔偿。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山供电局不给予接电。
3.6违反2.6条规定,未按时申报停电计划,造成用电客户投诉和损失的,由电力施工企业负责赔偿。首次违反的,中山供电局将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中山供电局将在供电营业范围内不受理该承装(修)电力施工企业的报装申请三个月。
3.7违反2.7条规定的,中山供电局将按窃电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在供电营业范围内不受理该承装(修)施工企业的报装申请一年,并报资质发证机关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4附则
4.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1)
10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信息反馈 | 组织架构 |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 ©中山市电力行业协会网
粤备888888888号 2006-2009 www.zsepa.org 本网站由中山市计算机学会设计制作